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贝**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经建德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浙江贝**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浙江佳**限公司工程款140693元,该款由申请人浙江贝**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底前支付50000元,余款90693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浙江贝**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申请人浙江佳**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