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有限公司与慈溪伟**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甬慈民初字第1462号中国建**有限公司诉慈溪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伟**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有限公司30613608.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93900元,执行费980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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