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市**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限公司与慈溪市**限公司(2015)甬慈民初字第28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慈溪市**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4548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260元,执行费78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8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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