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俊**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民法院作出的(2011)甬镇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982660.7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8382.66元。2015年3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仍未履行。2015年11月24日,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委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波俊**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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