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慈溪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慈溪鸿**限公司(2015)甬慈民初字第76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5150.00元,执行费294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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