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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