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厦**杭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余**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782元,由原告杭州余**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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