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鑫**有限公司与宁波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荙**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343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51.56元。2015年8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荙**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43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51.5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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