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支付执行款16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2352.50元。2015年6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2352.50元。经执行查明,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小汽车因去向不清,故本院暂无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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