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展宇建设**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展宇建设**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展宇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22元,减半收取19811元,由原告北京市**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