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和雕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