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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普**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和雕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和雕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浙江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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