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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乐清市雁荡镇上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雁**民委员会、乐清市雁荡镇上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9元,减半收取1869.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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