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工程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62元,减半收取5031元,由原告温**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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