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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成与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成与被告金**、温州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卢建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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