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成与被告金**、温州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卢建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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