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宇建**限公司与被告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宇建**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宇建**限公司应当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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