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波**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河北**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清偿债务1869847.4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136.22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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