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方**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9)浙嘉*执字第93号东方**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且法院已经受理,原执行依据处于不确定中,遂于2010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浙江**民法院经再审,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0)浙民再字第66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本院(2008)嘉*一初字第24号、浙江**民法院(2009)浙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即再审对本院(2009)浙嘉*执字第9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作了改变,原执行依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浙嘉民执字第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