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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限公司与上海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欣**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并于同年9月10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2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金**心医院检验、病理、血库实验室净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确定审定结算总造价为985526.8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783166.43元。但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第四条第4项“甲乙双方为长期合作伙伴,若因业主支付迟延而不能满足上述支付条件时,则按业主支付比例进度付款”之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欣**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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