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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姜**、李*、姜**、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李*、姜**、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院认为,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院辖区,故原**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驳回了江苏省**份有限公司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陈**、周**伪造上诉人公章、冒用上诉人名义非法设立分公司,并利用非法设立的分公司对外承接工程所致,本案纠纷实际与上诉人无关,且该二人的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而不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便该案被上诉人坚持诉讼也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水电消防安装分包施工合同》,现姜华兵、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故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无为县鸿日观澜大酒店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至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的印章造假、违法设立分公司等均不是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中应解决的问题。综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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