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华盖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