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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