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芜湖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舒**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1)鸠*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所涉建设工程,实际由第三人舒**承包并全额出资完成,申请人将该调解书确认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且已通知被申请人,该转让合法、有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舒**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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