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能诉被告程*清、被告芜湖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才能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才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才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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