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汤**、齐**、李**诉被告安徽正**限公司、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汤**、齐**、李**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安徽正**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汤**、齐**、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安徽正**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