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陵县**有限公司与南陵和顺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陵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和顺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陵和顺建**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蚌埠**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蚌埠**民法院管辖,而原告选择在南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双方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移送蚌埠**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南陵县,故南陵县人民法院为案件专属管辖法院。虽然双方约定了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法院,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被告南陵和顺建**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南陵和顺建**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