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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何湾**委员会、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保诉被告何湾**委员会、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保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湾**委员会、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以自己庭外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1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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