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繁昌县**饰经营部与繁昌东方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繁昌县孙村镇圆标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称圆标装饰经营部)诉繁昌东方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标装饰经营部的经营者戴**,被告繁昌东方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圆标装饰经营部诉称:2009年6月26日,圆标装饰经营部与繁昌**儿学校(现繁**幼儿园)签订了门窗订购合同一份。该工程中的门窗部分系繁**幼儿园的总承包方分包给圆标装饰经营部施工,繁**幼儿园在与总承包方协商后同意将门窗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由其自行承担,圆标装饰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工程量。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经过决算,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40115元,该笔工程款经过圆标装饰经营部多次催讨,繁**幼儿园现仍尚欠30000元的工程款未能给付。现圆标装饰经营部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繁**幼儿园立即给付圆标装饰经营部门窗工程款30000元及未能按时给付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息5%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繁**幼儿园承担。

圆标装饰经营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复印件;

3、门窗订购合同一份原件;

4、结算清单一份原件;

5、承诺书两份原件;

6、付款清单一份原件。

被告辩称

繁昌东方幼儿园辩称:欠款30000元是事实。但是我们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圆标装饰经营部所做的窗子在下雨的时候漏水。我们也一直和圆标装饰经营部协商让其维修或者由我们找人维修之后,维修费用在工程款里扣除,但圆标装饰经营部一直不同意。如果圆标装饰经营部能够给我们把窗子维修好,我们可以立即付款。

繁昌东方幼儿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繁**幼儿园对圆标装饰经营部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圆标装饰经营部提交的证据材料,繁昌东方幼儿园均不持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圆标装饰经营部与安徽省芜**责任公司繁昌**幼儿学校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门窗订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繁昌**幼儿学校(系繁**幼儿园前身)教学楼的彩铝门窗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给圆标装饰经营部承包,工程价格为220元/平方米(不含税金及纱窗);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付工程总价的30%,外框安装完毕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安装完毕后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09年10月28日,经双方结算,前述工程价款总计92515元。2009年11月26日,繁昌**幼儿学校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前述工程由圆标装饰经营部与其直接发生结算关系。此后,繁昌**幼儿学校陆续支付工程款12515元。2010年12月14日,繁**幼儿园向圆标装饰经营部的经营者戴**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剩余的80000元分期给付,即2011年1月10日前付30000元,2014年4月支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在戴**配合其把窗户维修至下一次雨不漏水后付清。后繁**幼儿园陆续向圆标装饰经营部支付了50000元工程款,余款30000元至今未付,故圆标装饰经营部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圆标装饰经营部虽系与芜湖市**责任公司繁昌**幼儿学校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但繁**幼儿园于2009年11月26日出具的书面承诺确认了圆标装饰经营部的施工行为,并表示由其直接与圆标装饰经营部进行结算,因此圆标装饰经营部向繁**幼儿园主张工程款具有事实依据。庭审中繁**幼儿园对于欠款3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必须待圆标装饰经营部将门窗漏水的问题维修完毕后再予以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门窗订购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工程至迟在2009年9月16日即已完工,亦即繁**幼儿园应至迟在2010年9月15日向圆标装饰经营部提出维修主张,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繁**幼儿园直至2010年12月14日的书面承诺中才要求戴**(圆标装饰经营部经营者)配合维修窗户,已经超过保修期限。其次,繁**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门窗及安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何种质量问题,且在2010年12月14日的书面承诺中,繁**幼儿园亦仅要求圆标装饰经营部履行配合维修的义务,因此即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维修的责任主体亦非圆标装饰经营部,在繁**幼儿园未能组织总承包方进行维修施工的情况下,圆标装饰经营部的配合义务自然无法履行,因此繁**幼儿园不存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要件。故对于圆标装饰经营部要求繁**幼儿园立即给付剩余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如繁**幼儿园有充分证据证明门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二、因双方并未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作出约定,因此对于圆标装饰经营部要求繁昌东方幼儿园按照月利率5%承担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繁昌县孙村镇圆标装饰经营部给付工程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繁昌县孙村镇圆标装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东方幼儿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