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芜湖金**限公司提起反诉,案件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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