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已按(2015)鸠民一初字0124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鸠*一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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