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卢**、被告上海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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