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湘**限公司、被告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湘**限公司、被告芜**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湖北湘**限公司、被告芜**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