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安徽中**限公司、安徽省固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丁**与合肥**限公司、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沈阳辰**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环球建**限公司安徽怀远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鲁**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限公司、芜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核**有限公司与上海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安徽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太建设**限公司、蚌**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金**限责任公司、蚌埠**限公司与安徽浙**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安徽中**限公司、安徽省固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淮南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