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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瑞社与淮南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任**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任瑞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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