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夏**诉被告马**首建建设**公司潜山县塔畈乡彭河美好家园示范苑项目部、马**首建建设**公司、张**、束克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夏**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首建建设**公司潜山县塔畈乡彭河美好家园示范苑项目部和被告束克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潜山县塔畈乡彭河美好家园示范苑项目部是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束克傲是该项目部的负责人,束克傲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承担。故苏**、夏**要求撤回对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潜山县塔畈乡彭河美好家园示范苑项目部和束克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夏**撤回对被告马**首建建设**公司潜山县塔畈乡彭河美好家园示范苑项目部和被告束克傲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