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信嘉置**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六**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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