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安徽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民法院作出(2014)绍**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浙江**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卷全卷退回浙江**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绍**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