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福**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9.00元,减半交纳为11979.50元由原告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