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创**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196985.67元及相应利息、代垫受理费156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