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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民委员会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江市**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9日通知上诉人晋江市**民委员会预交二审诉讼费。但上诉人晋江市**民委员会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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