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泉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泉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5元,减半收取1202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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