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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公司与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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