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2434.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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