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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限公司与石狮**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于2015年6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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