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于2015年6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园小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