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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有限公司与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7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诉讼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769元,减半收取为24884.5元由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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