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廖**、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11日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8元,减免收取为50元,由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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