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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被告廖**、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廖**、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11日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8元,减免收取为50元,由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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