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温有限公司、中石**有限公司、中石**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2.5元,由原告福建**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