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有限公司、中石**有限公司、中石**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温有限公司、中石**有限公司、中石**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2.5元,由原告福建**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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