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09)安*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应当偿付申请人陈**工程款及押金人民币237633.5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09)安*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