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泉州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3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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