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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