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泉**有限公司与苏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4)安**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泉**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苏**支付代垫的工资、材料款202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苏**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福建泉**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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